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开始,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栗县**镇**花炮厂赣东工区生产车间内,将之前购买的氯酸钾、硫磺、碳酸锶按照2:1:1的比例制作点火药,非法生产擦炮。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将擦炮半成品(擦炮饼子)用三轮摩托车运至**村阳某某家中进行擦炮封装工序的生产时被**镇花炮打非办查获并被上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0日,上栗县**镇人民政府花炮打非办工作人员在**镇**村**花炮厂赣东工区检查时,查获10858个擦炮饼子以及27.64公斤疑似点火药黄色粉末物质。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点火药的黄色粉末物质经为烟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称重、抽样笔录、归案说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曾某某、张某甲、邱某某、张某乙、徐某乙、荣某某、帅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烟花爆竹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测报告等;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宏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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