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县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老何妈”,女性,1958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信州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红红”,女性,1971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信州区****号*栋***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伙同“国旗”(另案处理)、“老邓妈”(另案处理)等人在信州区汪家园一民房内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靠从庄家赢钱中抽水盈利,其中周某某、王某某每人占股1.6股。该赌场经营十余天,周某某、王某某每人非法获利1000余元。
2.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缪某某(另案处理)在上饶县人民医院对面一处民宅的地下室内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靠从庄家赢钱中抽水盈利,其中周某某、王某某各占两成股份;余某某与缪某某共占六成股份。该赌场经营二十余天,周某某、王某某每人非法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缪某某、祝某某、徐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占某某、周某某、郑某某、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建议各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占俊秀
(院印)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电话:1390703****)、王某某(电话:1376646****)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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