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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街道**道**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合伙先后在王某甲**街道**街道大坪社区幼教中心(北大新世纪实验学校)对面自建房摆放二台打鱼机(每台打鱼机可同时供8人单独玩)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前来赌博,参赌人员达到十余人,王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共获利3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周某甲微信转帐记录照片47张、吴某某与王某甲微信转帐记录照片12张、余光云与徐某某微信转帐记录照片11张、林某某微信转帐记录照片18张、周某乙与黄某某的微信转帐记录照片9张、王某甲、徐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对周某甲的检查笔录2份、证据保全清单3份、现场照片、周某甲对王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及徐某某对周某甲、王某甲等的辨认笔录、北大新世纪实验学校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2、证人周某甲、吕某某、余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周某乙、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且设置赌博机达16台,非法获利3万多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必礼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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