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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林,男性,1961年5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镇**村*1号,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被告人陈*林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林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此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陈*林经人介绍,准备在上饶市广信区**镇**村投资租田种药材。2018年2月初,陈*林雇请赖*财、张*来等人到其拟租用的位于**镇*村“**山场”边的一百余亩田地里砍割了二十余天的茅草。2018年2月27日中午,陈*林决定将“**山场”边的田地里所砍割下的茅草用火烧掉,遂叫了赖*财、赖*海、张*位、张*来、邱*波等五人随其一同去防火。2018年2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林在“**山场”边的一田地里,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之此清理田地砍割下的一堆茅草。茅草被点燃后,因当时现场起风,迅速向“**山场”山边蔓延,虽有陈*林与赖*财等六人尽力扑救,但因火势太大,终引发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山场”森林火灾。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24.5亩,均为有林地;直接经济损失为15189元。事后,被告人陈*林赔偿了张*华在该次火灾中被烧毁的油茶树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林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赖*财、赖*海、张*华、张*腾、付*英的陈述;3.证人张*兴、赖*财、邱*波的证言;4.上饶市广信区森林公安局所作出勘验号饶县森公(五)勘[08]号现场勘验笔录;5.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赣百鉴[2018]林鉴字第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陈*林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及其收到上饶市广信区****村委会退回押金三万元的收条复印件一份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处理田间农事时,违反规定在林边用火,对当时风势火情估计不足,虽叫人防火,但终引起了森林火灾的发生,该过火林地面积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强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林现被取保候审的处所:上饶市广信区郑**镇**村**号;联系电话:157****1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与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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