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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且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5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住新疆且末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且末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且末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3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且末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4日01时27分许,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且末县阿热勒乡阿热勒大桥城栋检查站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对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检查时,发现该车辆驾驶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5938号检验结果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97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两个半月拘役,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且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俊山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于且末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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