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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二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晋J****X晋B****挂号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48线临县**镇**村路段时,与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机动车)相撞,致使张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霍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为,该事故事实不清,责令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认定,霍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霍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霍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瑞荣
    问成平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临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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