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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304******,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大栗子街道,工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经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个人观赏,以放置诱捕网的方式在大栗子街道办事处栗矿区八组第二排平房附近地里一共捕鸟9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猎捕的9只鸟具体为:黑头蜡嘴雀1只,黑尾蜡嘴雀1只,黄雀3只,金翅雀3只,白腰朱顶雀1只,以上9只鸟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解某某、王某的证人证言;

4、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出具的吉森证司鉴所(2019)环损鉴字第122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卿君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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