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晓明,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街**组**号,2007年7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7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晓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晓明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某汽车租赁店与他人闲聊,黄晓明趁机将马某某放在**内的1300元现金盗走,破案后赃款已挥霍。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晓明窜至某汽车租赁店与张某某聊天,趁张某某进出之机,将张某某放在铁皮柜内黑色钱包里的现金1000元盗走,破案后赃款已挥霍。3、2019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晓明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园**楼,将许某某大厅北边窗户旁一个圆桌上正充电的vivo牌黑色手机盗走,并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经西安市临潼区**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 被告人黄晓明的供述;
3. 被害人陈述;
4. 证人证言;
5.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 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7. 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
8.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晓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明无视法制,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晓明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晓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良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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