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振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程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3********,汉族,系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学生,住辽宁省东港市******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程某在丹东市**街**超市等地盗窃作案七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95元。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在丹东市**街**超市盗取装有康佳加湿器一台的快递。经鉴定,加湿器价值人民币39.6元。
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在上述地点盗取装有修正老北京足贴一箱的快递。经鉴定,老北京足贴价值人民币192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在丹东市**街**超市盗取装有奥妙洗衣凝珠一箱的快递。经鉴定,洗衣凝珠价值人民币82元。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在上述地点盗取装有苏泊尔养生壶一台的快递。经鉴定,养生壶价值人民币159元。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在丹东市振兴区**街**超市盗取装有洛佩希水光原液三盒的快递。经鉴定,洛佩希水光原液价值人民币387元。
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在丹东市**街**超市盗取装有宿系之源化妆品一套的快递。经鉴定,宿系之源化妆品价值人民币229元。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在丹东市**街**超市盗取装有百草味干果一箱、蜂蜜一瓶的快递。经鉴定,百草味干果价值人民币68元,蜂蜜价值人民币38.4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程某在丹东市**街****苑小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航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有利
检察官助理:李晓颖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东港市**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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