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4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我院批准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号隆泰超市向老板娘王某某虚构借钱还花呗并支付王某某100元的好处费为由,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900元。随即被告人陈某某将该9900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某甲村27幢**养生堂内玩被害人杨某乙的手机时,利用之前与杨某乙处男女朋友知道杨某乙的支付宝密码,多次从被害人杨某乙绑定的支付宝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10800元,又从杨某乙支付宝花呗中转出人民币4000元,支付宝借呗中转出人民币3000元,支付宝备用金中转出人民币500元,支付宝零钱内转出人民币2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总计人民币18700元。该18700元均被被告人陈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51号隆泰超市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全国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英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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