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现年**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省某县人,家住某县某镇某街**号,农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陕D60U80小型面包车沿某县某镇某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何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监护人何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案件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某某
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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