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小名**),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78********,白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路**组**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由云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小名**),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路**组**号。2019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云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小名**),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75********,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2011年7月7日,曾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2011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6日解除社区矫正。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小名**),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62********,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2008年4月21日,曾因犯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小名**),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64********,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会代表,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己(小名**),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67********,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小名**),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73********,白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6月7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小名**),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77********,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王某、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云龙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8名被告人知晓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5月27日16时19分,网名“WANG”在天涯论坛发表了题为“为什么一件严重环境污染案十年都得不到解决—云龙县漕涧镇48户农民的联名信”的举报信,举报西电康亚华公司污染农田及何某乙是漕涧黑社会强行承包土地等内容,举报件落款:“群众代表:龚某某,电话号码:1357728****”;并附漕涧镇48户农民名单。
2016年5月29日晚,何某乙将被举报一事告知张某甲,张某甲便安排张某乙、李某庚、李某辛(均另案处理)纠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己、李某戊、王某、何某甲等十余人连夜先后到龚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户,针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
张某甲等人进入龚某某(案发时77岁)家后,质问龚某某为什么举报?是什么人举报?龚某某否认自己参与举报,在张某甲等人逼问下,龚某某交代举报与自己无关,关于污染事件的举报材料来源于赵某乙,在张某甲等人的要求下,写下“保证书”交给张某甲等人。随后张某甲等人先后到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家中继续调查,以同样的方式逼问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并要求写下“保证书”式的书面字据,签字、按手印后交给张某甲,张某甲电话告知何某乙称“事情顺利”后离开。
2019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对何某乙住宅进行搜查时,查获署名为“龚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书写的4份书面材料及1份打印的网络举报材料。
二、赌博罪
2018年初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何某丙、左某甲、李某壬、何某丁、左某乙、萧某、李某、李某癸、何某戊等20余人先后多次在云龙县漕涧镇漕涧村委会茶山组其家中、漕涧三江苗木专业生产合作社办公室一楼及其自己经营的芒市傣味饭店内以“打麻将”、“摇宝”的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一台麻将机及2副麻将。
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6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乙在云龙县漕涧镇街上以260元的价格与一个陌生女人购买了1只疑似白鹇的野生动物活体,并将其带回家饲养,2019年5月被云龙县森林公安局查获。
案发后,云龙县森林公安局提取了被告人李某乙的疑似白鹇活体1只。
经鉴定:李某乙购买的疑似白鹇活体1只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己、杨某某、李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龚某某、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8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王某、何某甲与张某甲等人共同故意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8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浩平
检察官助理:李和莹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云龙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电话:1357720****)、李某丙(电话:1388722****)、李某丁(电话:1508729****)、李某戊(电话:1998721****)、李某己(电话:1508725****)、王某(电话:1398858****)、何某甲(电话:1589454****)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7册,补充材料1册;
3.涉案款物暂存于云龙县公安局;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_;
5.量刑建议书40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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