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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会泽县鲁纳乡狮子村委会8组徐某某家二楼卧室内将徐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的1530元现金盗走。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会泽县鲁纳乡狮子村委会8组柳某某家门口将王某某放在车上的8000元现金盗走。后梁某某将盗走的现金还给王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扣押笔录;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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