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0********,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住址:元谋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新庄上村11号元谋县**街镇**街村委**庄**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4月26日被判处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4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元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谋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到武定县白路镇岔河村、洒胶泥村武定县**镇**村**村向农户收购初烤烟叶,于2019年10月分两次在羊街镇向曲靖人收购初烤烟叶,并将其收购的初烤烟叶共计8780千克囤积在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225号其租赁的房屋内,准备用于出售。
2019年10月23日,苏某某、张某某从四川省会理县到元谋县联系刘某某购买初烤烟叶。苏某某、张某某向刘某某购买初烤烟叶共计1277千克,交易价为人民币35514元。10月24日早上在交易装车过程中被查获了。
刘某某收购后尚未出售的初烤烟叶7503千克,经鉴定,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98844.48元。
综上,刘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人民币334358.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初烤烟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34358.43元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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