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0********,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楼村**楼队**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公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勐海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微信名为“风云三兄弟”的介绍下,发表下载赌博游戏的二维码在其微信圈内,组织玉窝的、陈斌、玉罕香等人进入“风云三兄弟”微信网站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组织引诱多人前来赌博,并帮助多名人员登陆注册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光盘5张;
3.涉案手机1部、建设银行卡2件、邮政储蓄卡1张现依法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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