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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师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尚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师宗县凤凰大道由师宗县城向大同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行至师宗县小黑坡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龚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肇事,造成尚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lOOml。经认定,被告人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32mg/lOO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能、窦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士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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