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弥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弥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的手段,先后多次进入弥渡县**宿舍楼,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蔡某甲、字某某、赵某某、蔡某乙、毕某某、鲁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熊某某、黑某某、李某某 晾晒在宿舍外的内衣、内裤、裙子等物品。同年11月16日凌晨,刘某再次窜至弥渡县**宿舍**楼,盗得赵某某装有洗面奶、洗发水等洗漱用品的洗漱篮一只,又到一楼盗窃王某某、蔡某乙的内衣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当场人赃俱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弥渡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刘某盗窃所得的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63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现场查获及刘某卧室中搜查出的赃物,经被害人辨认后发还赵某某、王某某、蔡某乙、蔡某甲、张某某、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7月至11月16日期间,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翻墙入院的手段,窜至弥渡县**宿舍楼,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晾晒在宿舍防盗窗上的衣物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16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一年内多次盗窃计3163元的财物,属数额较大;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建议对刘某在七个月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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