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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9********,彝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哈-码头道路,由景哈方向往橄榄坝大桥方向行驶。19时41分许,行驶至景洪市**乡**大桥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液照片、登记表;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蕾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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