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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金**,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四川省攀枝花市**区人。因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2月2日被攀枝花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金**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永仁县永兴乡往四川省攀枝花方向行驶,19时50分,当车行驶至永回线K112+300M处会车时,与对向杨**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金**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川省人口信息证明、前科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攀枝花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口基本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保险单、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出诊记录、死亡证明、金**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笔录、检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陆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永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坤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14819****;

2.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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