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住永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搭载刘**由永平县新田村委会方向往花桥村委会方向行驶,18时10分许,行驶至新田线K5+400米处时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相关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甲、吴某某、苏某乙证言;3、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炳新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48753****;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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