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赵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79********,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巷*栋*号,家庭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区*****巷*栋*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瑞丽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 5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经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始,被告人袁某某未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授权,且未在瑞丽市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在瑞丽市非法设立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缅甸贺双至曼满口岸公路项目部”,并以该项目部及负责人的名义,分别于:
1、2015年6月6日和胡**签订《中天银都(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缅甸贺双至曼满口岸一级公路项目道路施工合同》,向胡**收取劳务保证金30万元,案发前退还2万元;
2、2015年12月22日和李**签订《缅甸木姐市贺双至曼满口岸公路绿化植草护坡工程承包协议》,向李**收取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金20万元;
3、2015年12月28日和邵**签订《缅甸木姐市贺双至曼满口岸公路工程分包合同》,向邵**收取工程劳务质保金50万元,案发前退还5万元。
4、2016年4月29日和陈*签订《中天银都(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缅甸贺双至曼满口岸一级公路项目道路施工合同》,向陈*收取合约保证金30万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款项,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国强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一册、证据卷四册,光盘十一张;
2、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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