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村*组,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镇**大道**废旧金属回收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盈江县**镇**大道**废旧金属回收站收购板某某(已判刑)盗窃的一辆红色星本牌战神型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NP4247,车架号:201612130000141,电机号:180545654,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80元)。
2.2019年0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盈江县**镇**大道**废旧金属回收站收购板某某(已判刑)和万某某(已判刑)盗窃的一辆白色e路通牌TDR182Z型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NB3358,车架号:199721507009241,电机号:P30LM800-60W150883214,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40元)和一辆白色世纪风牌尚领SJF1000DT-6A型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60元)。
3.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盈江县**镇**大道**废旧金属回收站收购板某某(已判刑)和万某某(已判刑)盗窃的一辆磨砂蓝/亮光灰欧派牌TDR376Z型二轮电动车(车驾号:393521801102409,电机号:JZ1801084325,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70元)和一辆砂轮紫/亚黑金箭牌劲鹰三代-2型电动车(车驾号:LKKDWHGA6KA022525,电机号:1907050567,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10元)。
4. 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盈江县**镇**大道**废旧金属回收站收购板某某(已判刑)和万某某(已判刑)盗窃的一辆白色雅迪牌TDR227Z型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NJ8860,车驾号:779421760383369,电机号:10ZW6050312YTCFH6350,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
5. 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盈江县**镇**大道**废旧金属回收站收购板某某(已判刑)和万某某(已判刑)盗窃的一辆珍珠白爱玛牌鹰二代72V型二轮电动车(车驾号:160221730300671,电机号:JYX6I09612048275,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和一辆白/黑色星本牌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NN8498,车驾号:201603040000160,电机号:JYX601000-1607040425,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80元)。
6.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在盈江县**镇**大道**废旧金属回收站收购板某某(已判刑)盗窃的一辆紫红色王派牌佳鹰型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艳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宗四册,补充材料58页,光盘8张,登记本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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