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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6********,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福贡县**镇**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福贡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余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2次,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2次,容留余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毒品5次,容留阿某某吸食毒品2次,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2次、容留开某某吸食毒品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建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住福贡县**镇**小区**号,联系电话188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记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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