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秦**,男,19**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家住**县***居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5月13日晚10时许,在罗平县**路中心**站对面原“辣鸡米线”店门口,被告人秦**与被害人田*因为王*发生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秦**使用水果刀将田*杀伤。经鉴定,田*此次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秦**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