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21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彩虹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彩虹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时,被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北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卜胜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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