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五莲县**街道**村**巷**号,现住**街道**庄子居,个体经营,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路**路路口南侧时,因车速过慢阻碍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行,遂与该车驾驶人刘某发生争吵,经别人报警后,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时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五莲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5.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执法记录视频视听资料;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五莲县**街道**庄子居。电话:1396333****。

2.案卷材料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