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7日22时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晋H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13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KM+730M处路段时,其车前赵某某驾驶无号牌远方三轮摩托车在该处同方向行驶,两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某某受伤、赵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7月23日经代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高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8月7日经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复核,维持代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柳文锋
(院印)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代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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