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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桂**,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汉族,初中文化,在江西省打工,户籍在贵州省***,现暂住顺德区**镇***房。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21时45分,被告人桂**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南路时,被执勤的交警部门查获。

后经鉴定,被告人桂**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桂**的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蓬桂梅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桂**现被取保候审,暂住顺德区**镇***房,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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