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9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抄网(手柄部自带充电锂电池组)、蓝色水袋、头戴式灯等电鱼工具,去到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水道陈村消防中队对开位置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水产品0.8kg。
2020年4月属于珠江禁渔期。潭州水道陈村消防中队对开水域,属于通江河流,是珠江三角洲河网的组成部分,属于珠江禁渔期禁渔水域范围。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电鱼工具自带电池,输出电压高,作业范围大,大小通杀,对渔业资源及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 物证;3. 书证;4.勘验笔录;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洪基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村镇**村**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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