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詹某以徐水区商业城**街21号房产为抵押,向平某某借款670000元,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詹某又以借款还钱为由,将该房产抵押给何某,诈骗平某某67万元。
2、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詹某在徐水区将受害人曹某某支付宝内的4万元钱财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供与辩解;2、被害人平某某、曹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葛立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詹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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