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詹某,男性,1992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001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大街8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水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詹某以徐水区商业城**街21号房产为抵押,向平某某借款670000元,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詹某又以借款还钱为由,将该房产抵押给何某,诈骗平某某67万元。

2、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詹某在徐水区将受害人曹某某支付宝内的4万元钱财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供与辩解;2、被害人平某某、曹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立辉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