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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四部刑诉〔2019〕2号

告人赖少怀,男,汉族,高中文化,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3061969********,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香蜜新村**栋**单元**,现住云南省陇川县章凤镇**出租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思自顺,女,傣族,小学文化,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85********,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变更强制措施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思自明,男,傣族,初中文化,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79******,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荣鹏,男,汉族,大学文化,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82********,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陇川县章凤镇**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董跑忠,男,景颇族,小学文化,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93********,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桑国团,男,彝族,初中文化,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9********,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忠训,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88********,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 年11 月15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排师那,男,景颇族,初中文化,1999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9907152111,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江尧,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66********,户籍地及现住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江国良,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76********,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朝斌,男,汉族,大专文化,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85********,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五合乡**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实能,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82********,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城子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立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76********,户籍地及现住地云南省腾冲市马站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云喜,男,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97********,户籍地及现住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开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67********,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村委会农场**分场**队**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然尚,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88********,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王子树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仁,男,傈僳族,初中文化,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85********,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户撒乡**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薛奉刚,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66********,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滇滩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一凡,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5********,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村**号,现住腾冲市腾越镇**社区**小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盛毅辉,男,傣族,大学文化,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9021973********,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附**号,现住腾冲市腾越镇**加油站员工宿舍。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1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阿洋,男,汉族,大学文化,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74********,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街**号,现住腾冲市猴桥镇**加油站员工宿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蕾,女,汉族,大专文化,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80********,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底店乡**村**组,现住腾冲市猴桥镇**加油站员工宿舍。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梅开,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6********,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村**号,现住腾冲市**加油站员工宿舍。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1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丽香,女,汉族,大专文化,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41977********,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居民委员会**路**小区**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云然,男,景颇族,初中文化,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89********,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小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被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9月21日以被告人林一凡、盛毅辉、蔡梅开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腾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8日以被告人赖少怀、思自顺、思自明、杨荣鹏、董跑忠、桑国团、陈忠训、排师那、江尧、范实能、李立强、张云喜、尹开林、董然尚、赵仁、薛奉刚、林一凡、盛毅辉、林阿洋、徐蕾、蔡梅开、陈云然、杨丽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妨害公务罪向腾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并案并于2019年3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7月19日、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少怀、思自顺、思自明与钟某某(在逃)在缅甸龚撒村合伙经营顺丰油库主要销售柴油,赖少怀负责顺丰油库总体管理及柴油销售,在赖少怀的安排下思自顺负责联系柴油购进,思自明负责购油后接油及售油时柴油装车工作,钟某某负责加油站售油时装油、车辆安排等工作。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赖少怀将顺丰油库柴油销售给被告人林一凡经营的腾冲市腾越镇大竹园加油站和世纪城加油站、被告人林阿洋和徐蕾经营的腾冲市猴桥镇腾超加油站和宏羽加油站、被告人蔡梅开经营的腾冲市荷花镇热水塘加油站、被告人杨丽香经营的陇川县护国乡金源加油站及被告人陈云然等人。并组织被告人江尧、范实能、李立强、张云喜、尹开林、董然尚、赵仁、薛奉刚从缅甸顺丰油库经小路绕关避卡走私柴油入境送往买家处。同时纠集被告人董跑忠、桑国团、陈忠训、排师那驾驶被告人杨荣鹏提供的皮卡车等交通工具为走私车辆探路、带路,以及在走私柴油送到买家处后过磅、收取现金部分油款。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7年11月开始,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赖少怀等向我国境内腾冲市、陇川县等加油站、工地及个人购油者推销缅甸顺丰油库柴油,被告人思自顺明知赖少怀向中国走私销售顺丰油库的柴油,按赖少怀安排为顺丰油库联系购入柴油;被告人思自明明知赖少怀向中国走私销售顺丰油库柴油按赖少怀安排为走私柴油车辆装油并进行登记。截至2018年5月,顺丰油库从缅甸走私到我国境内销售柴油共计3319956.56升,成交价格约16565335.9元,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7735372.41元。

二、被告人董跑忠、桑国团于2018年1月底进入顺丰油库工作,被告人陈忠训、排师那于2018年3月进入顺丰油库工作。该四人进入顺丰油库后按照被告人赖少怀与钟某某的安排轮流驾驶云NBE958面包车、云NW1763带兜面包车、一辆皮卡车及被告人杨荣鹏提供的云JA7251皮卡车专门从事帮走私车辆探路、带路工作,同时负责走私柴油送到买家处后过磅、计算油款,买家如果以现金方式结算油款则还负责收取该部分现金油款。经计算、核定,被告人董跑忠、桑国团参与探路期间顺丰油库走私入境柴油共计2647429.6升,偷逃税款合计6323064.33元;被告人陈忠训、排师那参与探路期间顺丰油库走私入境柴油共计1680814,偷逃税款合计6003159.85元。

三、被告人江尧、范实能、李立强、张云喜、董然尚、赵仁、薛奉刚等人为赚取运费,按赖少怀安排驾驶油罐车或改装的运油车为顺丰油库运输柴油从德宏州章凤口岸拱撒通道、雷允海通道走私入境并送到腾冲市、陇川县等地。其中: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范实能先后分别受赖少怀、林某某(另案)、刘某某(另案)雇佣驾驶云N15181油罐车为三人运输柴油走私入境,经计算范实能先后分别为上述三人走私入境柴油共计523967升,成交价格约2537386元,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140705.07元;

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仁驾驶云N29627运油车为顺丰油库运输柴油走私入境共计74346.54升,成交价格约371732.7元,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71926.38元;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董然尚驾驶被告人杨荣鹏提供云N27279双桥车改装的运油车为顺丰油库运输柴油走私入境共计93572升,成交价格约460671元,经海关核定偷逃税款共计215079.19元;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薛奉刚驾驶被告人杨荣鹏提供云N27276双桥车改装的运油车为顺丰油库运输柴油走私入境共计45000升,成交价格约225622元,经海关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04175.52元;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尹开林明知赖少怀等人柴油系走私入境,为赚取运费,驾驶云N11896油罐车在陇川县等赖少怀等人安排车辆走私柴油入境后驳入其油罐车后运送到腾冲市大竹园加油站、世纪城加油站,经计算、核定,尹开林走私柴油共计113102升,成交价格约534431元,偷逃税款共计255901.2元。

2018年3月,被告人江国良、李朝斌与江尧共同出资购买车牌为云E14182油罐车并商议由江尧驾驶运输柴油,运费按三人出资比例分配,同时江尧运输每车柴油可获得额外运费。2018年3月至5月期间,江尧驾驶云E14182油罐车为顺丰油库运输柴油走私入境共计599961升,成交价格约2903905元,经核定偷逃税款1373191.16元;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立强驾驶云L34336油罐车为顺丰油库运输柴油走私入境共计470836升,成交价格约2350656.2元,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068253.97元;

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云喜驾驶云N11032油罐车为顺丰油库运输柴油走私入境共计173282升,成交价格约855843.6元,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373044.24元;

四、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荣鹏在明知赖少怀从事走私柴油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车牌为云N27276、云N27279双桥车改装后提供给顺丰油库用于运输走私柴油,同时还向顺丰油库提供一辆车牌为云JA7251皮卡车由探路人员探路时驾驶完成探路、带路工作。

2017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荣鹏在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县医院门口擅自唆使正在接受民警询问调查的唐康川离开,在被章凤边防派出所辅警孙光强阻止时从身后踢了孙光强一脚,后被章凤边防派出所战士赵佳威制服在地,同行人员遂与现场民警发生争执并围攻赵佳威,后被民警拉开。杨荣鹏起身后再次与现场民警发生争执,被民警制止后杨荣鹏要求围攻人员离开现场,后杨荣鹏被陇川县特警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赵佳威在此次事件中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五、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林一凡明知赖少怀所售系走私柴油,联系直接向赖少怀购买共计845740.2升用于经营的腾冲市大竹园加油站、世纪城加油站销售,并通过其父亲林庆新账户向赖少怀持用的赖少怀、思自顺、李金妹账户支付柴油款共计4050539元,期间林一凡安排被告人盛毅辉进行接油、卸油工作。经核定,合计偷逃税款1910151.8。

六、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阿洋、徐蕾明知赖少怀所售系走私柴油,主要由林阿洋联系直接向赖少怀购买共计405716升用于所经营的腾超加油站、宏羽加油站销售,并通过林阿洋持用马艳武的银行账户向赖少怀持用的赖少怀、思自顺账户转账支付油款;期间徐蕾协助林阿洋管理加油站,并通过其微信与赖少怀联系购买柴油,使用微信向赖少怀支付少量油款,二人向赖少怀支付油款共计2059058元。经海关核定,合计偷逃税款941249.87元。

七、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蔡梅开明知赖少怀所售系走私柴油,联系直接向赖少怀购买共计295691.09升用于其实际经营的荷花热水塘加油站日常销售,并通过所持用加油站员工朱学彬银行账户向赖少怀持用赖少怀、李金妹银行账户支付柴油款共计1411955元。经海关核定,合计偷逃税款661858.72元。

八、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丽香明知赖少怀所售系走私柴油,联系直接向赖少怀购买共计44204升用于所经营的陇川县金源加油站日常销售。经海关核定,合计偷逃税款100615.34元。

2018年5月7日至5月23日期间,杨丽香在金源加油站与云南实满九洲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情况下自己或安排加油站员工孙某某以金源加油站为销售方向云南实满九洲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虚开税款数额640842.83。

九、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云然明知赖少怀所售系走私柴油,联系直接向赖少怀购买共计154501升后驾驶自己改装的小卡车进行流动销售,并通过自己账户和所持用陆丽昌银行账户向赖少怀持用思自顺账户支付及现金支付油款共计786400元。经海关核定,合计偷逃税款35235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赖少怀、思自顺、思自明、杨荣鹏、董跑忠、桑国团、排师那、江尧、江国良、李朝斌、范实能、李立强、张云喜、董然尚、尹开林、赵仁、薛奉刚、林一凡、盛毅辉、林阿洋、蔡梅开、杨丽香、陈云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少怀、思自顺、思自明、杨荣鹏、董跑忠、陈忠训、桑国团、排师那、江尧、江国良、李朝斌、范实能、李立强、张云喜、董然尚、尹开林、赵仁、薛奉刚、林一凡、盛毅辉、林阿洋、徐蕾、蔡梅开、杨丽香、陈云然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荣鹏妨害公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还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丽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还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杨荣鹏、杨丽香应数罪并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赖少怀、思自顺、思自明、杨荣鹏、董跑忠、桑国团、陈忠训、排师那、江尧、江国良、李朝斌、范实能、李立强、张云喜、董然尚、尹开林、赵仁、薛奉刚共谋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赖少怀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思自顺、思自明、杨荣鹏、董跑忠、桑国团、陈忠训、排师那接受赖少怀领导并按照赖少怀安排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在走私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江尧、江国良、李朝斌、范实能、李立强、张云喜、尹开林、董然尚、赵仁、薛奉刚按照赖少怀等人安排直接实施走私行为,系从犯,对各自走私部分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林一凡、盛毅辉共谋共同犯罪,林一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盛毅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林阿洋、徐蕾共谋共同犯罪,林阿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蕾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并分别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院印)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赖少怀、思自顺、杨荣鹏、董跑忠、陈忠训、桑国团、排师那、江尧、李立强、张云喜、董然尚、赵仁、薛奉刚、林一凡、林阿洋、杨丽香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部分被告人联系方式分别为:思自明15969050605;江国良13887253159;李朝斌18308855763;范实能13628873094;尹开林13988234939;盛毅辉19987569653;徐蕾18108882876;蔡梅开19987588225;陈云然18088185090。

2.案卷材料28册,光盘27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3份,量刑建议书24份。

4.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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