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偏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32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市**小学附近。2019年11月30因涉嫌诈骗罪被偏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被偏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偏关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不用考试,能在承诺的期限内给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邓某往神华集团、北京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正式工作,有编制,并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向被害人索取“办理费”人民币17.5万元。其后,工作未办理成,钱财也一直推脱未归还,李某某离开偏关县无法联系。
2、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不用考试,能在承诺的期限内给被害人杨某某的儿子及儿媳往神华集团安排正式工作,有编制,并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向被害人索取“办理费”人民币53万元。其后,工作未办理成,钱财也一直推脱未归还,后离开偏关县无法联系。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不用考试,能在承诺的期限内给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往神华集团安排正式工作,有编制,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向被害人索取人民币30万元。其后,工作未办理成,经被害人多次追要,被告人只归还了19.5万元,后离开偏关县无法联系。
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不用考试,能在承诺的期限内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往山西省电视台安排正式工作,有编制,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向被害人索取“办理费”人民币37万元。其后,工作未办理成,钱财也一直推脱未归还,后离开偏关县无法联系。
5、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不用考试,能为社会人员办理工作,后被害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介绍给李某某。李称其在承诺的期限内为王某往山西省气象局办理正式工作,有编制,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向被害人索取“办理费”人民币30万元。其后,工作未办理成,钱财也一直推脱未归还,后离开偏关县藏匿。无奈,张某某自己垫资30万元,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不用考试,能在承诺的期限内为被害人吕某的女儿吕某往山西省气象局安排正式工作,有编制,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先后向被害人索取“办理费”人民币20万元。其后,工作未办理成,钱财也一直推脱未归还,后离开偏关县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680,000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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