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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克兰木镇**团**连**号)。2018年2月28日,因无证驾驶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给予行政罚款19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2019年12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6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新JN****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三联路五福大酒店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将停在五福大酒店门前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撞坏,随后白碱滩交警大队民警将成某某带至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成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21.33mg/100ml。

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成某某被奎屯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成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73999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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