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启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启军窜至兰溪市**街道**路**宾馆门口,以拉车门(未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停在此处车牌号为浙G****5的蓝色雪铁龙轿车内,从该车副驾驶座上盗得中华牌香烟(软)9包。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中华牌香烟(软)9包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30元整。
2.2020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启军窜至兰溪市**街道**路**号**店门口,以拉车门(未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鲍某某停在此处车牌号为浙G****S的白色现代轿车内,从该车副驾驶座前方的工具箱内盗得现金人民币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告张贴情况、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俞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启军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鲍某某的陈述;
5.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辨认笔录附照片、勘验笔录附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启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启军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志贤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启军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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