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辽P****8从兴城市东山小区回元台子乡姜女村家中,当其沿兴海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河东路与兴海北街交叉口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姗姗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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