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路**大厦**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街**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刘某甲、某某甲、冯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3月,任军锐(另案起诉)与被告人刘某甲在兴平市商议开设赌场事宜,后刘某甲、任军锐分别联系何涛毅(在逃)、何刚强(在逃)、康洪瑜(在逃)等人在兴武交界武功县罗古村附近的偏僻大棚房、废弃空房、坟地等地采用掷骰子、摇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并派车接送参赌人员杨晓全、刘科航、郭保通、张选刚及周至县参赌人员,共计三十余人。开设赌场十余次。任军锐、刘某甲。何涛毅、何刚强、康洪瑜从赌场中共获得违法所得二十余万元左右。被告人某某甲以一万元,每日300元利息的比例,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何建望(绰号“某某丁”)、王宏波等人提供赌资并牟利,某某甲从中获利十万元左右。
2017年4月份,任军锐(另案起诉)、冯洛洛、张强(在逃)等人在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小南村附近的偏僻空旷野地里,采用掷骰子、摇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三次,召集参赌人员张选刚、郭瑞等20余人参与赌博,任军锐、冯某甲、张强等人从赌场中获得违法所得5万元左右,某某甲以每万元每日300元利息的比例,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牟利,某某甲从中获利一万元左右。
2017年4月份,冯某甲购买赌具与张强在兴平市店张镇小南村附近偏僻地方开设赌场四余次,并联系参赌人员数二十余人,以掷骰子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牟利。
二、刘某甲、任军锐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听闻刘某乙骂过自己,得知刘某乙在兴平市槐里路体乐南巷水立方酒店后,遂打电话联系任军锐(另案起诉)和杨卫刚(另案起诉),任军锐又纠集兴平市华润万家“酷酷龙”赌博厅打手魏恒(另案起诉)、杨启飞(另案起诉)、孙鹏涛(另案起诉)等,从酷酷龙赌博厅拿了四把杀猪刀前往水立方酒店,于2013年1月29日晚19时左右,刘科猛、任军锐、杨卫刚、魏恒、杨启飞、孙鹏涛等人在兴平市体乐南巷水立方酒店五楼的房间内,用刀将被害人刘某乙砍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冯某甲、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冯某甲、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甲、某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冯某甲、某某甲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卷、补充材料一卷及材料(3页)、账本一个。
3.起诉书16份、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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