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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铁**,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内黄县****局****所三中队原队长,住内黄县城关镇******,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19年9月4日被内黄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内黄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内黄县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0月到12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局****所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0余次非法收受衡**共计现金25000元,为衡**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710月到12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局****所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王**共计现金3000元,为王**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81月到6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局****所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王**共计现金3000元,为王**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84月到7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局****所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0余次非法收受衡**共计现金30000元,为衡**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84月至7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局****所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0余次非法收受吴**共计现金50000元,为吴**料厂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84月至7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关**找到其说情时主动提出每过一辆超限货车收取100元好处费,之后被告人铁**先后30余次非法收受关**共计现金15000元,为关**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87月到20192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非法收受王**共计现金18000元,为王**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93月至4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非法收受衡**共计现金32000元,为衡**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93月至4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非法收受吴**共计现金35000元,为吴**料厂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93月至4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非法收受王**共计现金53100元,为王**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93月至4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关**共计现金32000元,为关**介绍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93月至4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董**共计现金7500元,为董**料厂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20195月,被告人铁**利用担任内黄县********三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非法收受王**共计现金9000元,为王**内黄县****公司的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查处或处罚提供帮助。

被告人铁**到案后自愿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91119日,铁**家属代其向内黄县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2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铁**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衡**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铁**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260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会霞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

4涉案款物:被告人铁**退出的217000元赃款已于2019年11月29日上缴至内黄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现金缴款单随卷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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