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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1********,布朗族,文盲,户籍所在**:*县*镇曼山村委会*小组老寨*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的时候,被告人岩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小地名叫“拱边对面”的林地上砍树并种植茶叶。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地块权属为国有林,面积3.3亩,被砍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8.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岩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地上的树木,造成活立木蓄积损失8.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并居住于*县*镇曼山村委会*小组老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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