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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4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870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经化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化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金融票证罪,经化德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化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向其丈夫隐瞒家中存款已被使用的事实,通过街上的小广告联系办假证的人,并给办假证的人发去400元微信红包,伪造了1张22万元(账号:622848019819913****)的农行存单和1本5万元(账号05-33630044002****)的农行存折,后李某某将伪造的存单和存折放在自家的保险柜中。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持该存单、存折至化德县农行查询时被发现。经中国农业银行化德县支行鉴定,该存折和存单系伪造的存折和存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小广告,通过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和存折,总面额为27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赵雪冬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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