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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胡同**号。因本案,经北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4时15分,被告人张某甲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辽G****7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镇市广宁镇中兴街与太平胡同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南向北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部分损坏,无人员伤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2020年3月20日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237.02毫克,系醉酒驾驶。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乙无责任。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血液酒精浓度现场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解协议;证人韩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镇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庭审所需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蔡菊霜

检察官助理:李卓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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