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住华容县**镇**小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华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2019年7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先后4次向隆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其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1日下午,吸毒人员双某某在华容县电力局家属楼下的“静静便利店”偶遇曾经吸食过毒品的隆某某后,要隆某某帮忙联系购买毒品,隆某某同意后与被告人何某某联系要购买毒品,何某某同意,并表示只同隆某某当面交易,隆某某随后驾驶一辆白色的小车载着双某某按约来到华容县**镇**小区与骑着摩托车的何某某见面,并又按何某某的要求一同来到**乡**附近的大路边,然后双某某用支付宝转账给何某某500元钱后,何某某将用卫生纸包着的毒品1包(1小包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1片)交给了双某某。双某某与隆某某离开了现场后,双某某将毒品吸食。
2、2019年8月1日19时许,吸毒人员双某某又与隆某某联系要其帮忙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并表示先用支付宝向被告人何某某转账500元,要隆某某帮忙去拿毒品。隆某某同意后即与何某某联系,并随后按约与何某某在宏发大酒店对面的港边上见了面,何某某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1片交给了隆某某。之后隆某某再按约到了马鞍小区茶花园路口的丽莎贝尔蛋糕店,将毒品交给了双某某,双某某在拿到了毒品后独自一人将毒品吸食。
3、2019年8月2日13时许,吸毒人员双某某犯毒瘾后又与隆某某联系,要隆某某帮忙到被告人何某某处去拿毒品,隆某某同意后,双某某便用支付宝向何某某转账500元钱。之后,隆某某即与何某某联系,并按约来到怀乡中学门口的路边与何某某见面,何某某将用卫生纸包着的毒品1包(1小包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1片)交给了隆某某,隆某某之后按约来到“静静便利店“,将毒品交给了双某某,双某某随后将毒品吸食。
4、2019年8月3日20时许,吸毒人员吴鹏因犯了毒瘾,便联系吸毒人员双某某,要双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双某某随即与隆某某联系,再次要隆某某帮忙去何某某处拿毒品,隆某某同意了,于是双某某用支付宝向何某某转账支付了500元钱后,隆某某即与何某某按约在交通局的巷子里见面,何某某将用卫生纸包着的毒品1包(1小包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1片)交给隆某某,隆某某在拿到毒品后在马鞍小学附近的“好邻居超市”门口将毒品交给了双某某,双某某拿到毒品后与吴鹏等人将毒品吸食。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等;
2、证人隆某某、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学范
检察官助理:邓洁雁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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