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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9********,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县 ,现住址:甘肃省**县***乡***村*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经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向**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判刑)通过冲某某(已判刑)购买鸦片,冲某某便电话委托妻哥豆某某(已判刑)为其寻找鸦片。豆某某又委托**县***乡***村村民张某某(已判刑)为其寻找鸦片。张某某获知本村村民袁某某(已判刑)、袁某某有欲出售的鸦片信息后。2009年10月16日18时许,张某某、袁某某、袁某某三人于当日傍晚携带自己的鸦片到**县**村豆某某家进行毒品交易张某某、袁某某、袁某某当面将鸦片交给豆某某,豆某某携带鸦片交给冲某某后。豆某某、冲某某二人携带鸦片前往**县**镇两***乡**旅社进行交易。犯罪嫌疑人冲某某、王某某在进行交易时被卓尼县公安局布控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鸦片5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510克鸦片实物照片;

2书证:

1甘南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系舟曲县公安局移送卓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的事实。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韩某某、豆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袁某某、豆某某、王某某、冲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理化)字【2009】243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甘肃省卓尼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卓公(禁)鉴通字【2019】1号证明材料中检出鸦片中生物碱可待因、吗啡、蒂巴因、那可汀成分;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甘公(卓)勘(2009)6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了毒品交易现场;

8卓尼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予以贩卖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致

卓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后锦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份。

4起诉书8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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