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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镇**后大街**号,住河南省南乐县**镇**后大街**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甲酒后驾驶豫J****白色东风雪铁龙汽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昌州路与昌意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停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付某甲静脉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甲证言;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附: 2020年4月7日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南乐县**镇**后大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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