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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刑检刑诉〔2019〕1036号 

  被告人,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逮捕。被告人何某某2003年5月因抢劫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2004年9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至2013年8月11日止。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近来一直在闹离婚。张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时,黄某某曾因陪张某某一起去高坪区第五人民医院打胎时,与杜某某发生打架纠纷。2019年8月21日,张某某邀约杜某某见面一起商量离婚一事。张某某、黄某某一起开车到龙门并接上被告人何某某,之后何某某又电话邀约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帮忙。陈某某与黄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在高坪区金水湾小区附近后,四人又驱车至兴安路社区办公大楼外,张某某下车后与杜某某发生争执。黄某某停好车后,何某某、陈某某下车冲到杜某某面前对其进行殴打,陈某某用脚踢杜某某,何某某上前将杜某某抓住,并用手臂环困住杜某某的脖子,将杜某某摔倒在地,陈某某并用手按住杜某某的腿部。黄某某从汽车内拿出一报铁质斧头,跑向杜某某处,持斧头砍向其背部,其第一下没有砍到,第二下砍到杜某某背后腰部。之后,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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