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01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步行街盗窃戴某某放在电动车前置物格内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型号:vivo Y51),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1元;
2、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步行街万家福超市门口盗窃吴某某放在电动车置物格内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型号:OPPO A59s),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26元;
3、 2019年10月17日15时30 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步行街红袖店门口盗窃胡某某放在电动车前置物格内的一部淡蓝色(天空之境)华为p30手机(型号:ELE-ALOO),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850元;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三部手机后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价格认定合计为人民币3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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