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77********,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分别作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与薛某某签订商业租赁合同,约定在南平市延平区“爱尚生活城”商场内开设无印良品店铺。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被告人为了向薛某某要钱,经共谋后,由王某某通过软件制作了一枚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电子公章,并伪造虚假授权书及进货单提供给薛某某,以此获取其信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2.书证: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商业租赁合同书、账户交易明细、虚假授权书及订货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舒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材料伍册、证据目录壹份及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