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江西省高速公路物质公司内,翻窗进入该公司食堂,盗得一箱春丝面条、一箱冰糖心苹果、三箱粽子和两箱橘子,用一个大纸箱装好后带回家中。
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来到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一楼,趁保安监控室两名保安睡觉之机,将其中一名保安的一部粉红色OPPO手机盗走。
2019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楼三楼一间未锁的实验室,从一张桌子抽屉里盗得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小米牌平板电脑、一部努比亚牌手机和几张银行卡,将上述物品放进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并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德艺财苑旁的**烧菜馆,趁餐馆老板与他人聊天之际,在吧台上盗得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并迅速逃离现场。
经鉴定,以上涉案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171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
5.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唐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友根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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