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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高安市******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日犯盗窃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杨云,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5时许,在温州至广州的K325次列车5号硬座车厢内,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许某某在靠近车厢尾部的三人座位上熟睡之际,上前将许头部下方半枕着的连着充电宝充电的黑色华为牌荣耀9手机盗走,后下车逃匿。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同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新余火车站二号候车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涉案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和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案发当日新余车站站台和出站通道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方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五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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