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本科毕业。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毕业。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实际控制的河南亿申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签订废旧资产处置合同,处置河南油田采油一厂的废旧油管、套管共2050吨,2019年6月初,被告人张**经人介绍与李**联系并出资100万元与李**共同处置河南油田采油一厂的废旧油管,2019年6月11日至6月20日,被告人李**、张**共拉19辆货车河南油田采油一厂的废旧油管到河南油田物资供应处双河仓库地磅房过磅,在过磅前被告人张**将一个接收器装在地磅房里的电子称重仪表里面,在过磅时被告人张**站在地磅房旁边用一个白色遥控器控制地磅房里的电子称重仪表,降低电子称重仪表显示屏上的数值。经调查这19辆货车拉的废旧油管实际总吨数为690.5吨,比在地磅房过磅19车的总吨数586.28吨多了104.22吨。被告人李**明知张**在拉河南油田采油一厂废旧油管到河南油田物资供应处双河仓库地磅房过磅时做手脚仍和其合伙共同处置河南油田采油一厂废旧油管,并将多偷拉的废油油管卸至唐河县毕店镇239省道边一个农业种植扶贫基地院里,按照河南油田物质供应处和河南亿申物资有限公司结算价2801元每吨,多出的104.22吨河南油田采油一厂废旧油管共价值29192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张**的供述和辩解;
2、侦查实验笔录及现场勘验检察工作记录
3、称重笔录及过磅单复印件
4、辨认笔录及证人证言
5、废旧资产处置合同复印件
6、被告人李**、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张**在购买油管时采用欺诈方法,通过遥控器连接接收器控制地磅显示的数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李**、张**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辉
检察员:何 立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张**现被刑事拘留;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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