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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志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逮捕。

张某,男性,1997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逮捕。

成某甲,曾用名成才,男性,1999年8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逮捕。

董某某,男性,1995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逮捕。

贾某某,男性,1999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逮捕。

吴某某,男性,2000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200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周某某,男性,1999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高某某,男性,1997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郭某,男性,1997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性,1998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博兴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举证据,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阐述认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阐述具体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的刑种、刑期,以及刑罚执行方式;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写明确定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孟田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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