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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XX,男,1987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XXX040624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高丘镇风翅镇风山村陈家5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8日21时36分,在XX县248省道-161公里处,XX酒后驾驶豫R3V883号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测试,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XX带至XX县马山口镇医院,由XX县马山口镇医院医护人员抽取XX的静脉血。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35mg/100ml,XX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陈春法的证言;4.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XX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XX

XX

2019年1212日

附:1.被告人XX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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